電子商務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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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電子商務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電子商務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具體如下:

1、歸責原則方面

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5、證明責任方面

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6、訴訟管轄方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訴訟時效方面

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3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3年,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1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着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電子商務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怎麼辦

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糾紛中,法律雖然允許當事人選擇,並且沒有規定任何限制。但這並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當事人選擇請求權。當事人選擇請求權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責任競閤中選擇一個請求權,實現一個請求權。當事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提起訴訟,不能同時選擇兩個請求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分別以不同的訴因提起兩個訴訟”。當事人可以選擇一項請求權提起訴訟,也可以在選擇的請求權被駁回後,行使另一項請求權。但當事人只要有一項請求權得以實現,另一項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包括當事人對其中一項請求權內容作出實體處分以後,也不能再行使另一項請求權。

(二)選擇之訴當事人必須存在有償合同關係。違約責任是以合同存在為前提的,沒有合同便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就無從談起。無償合同通常為單務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此類合同的義務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害的,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不能構成責任競合。雖然存在合同關係,但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不構成責任競合。因為人身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是對世範圍的絕對權。公民的人身權非依法律的規定不得剝奪,也不允許他人非法侵害。同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範圍不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所以只能通過侵權損害賠對受害人進行補救。

(四)事先約定承擔或免除某種責任的不得競合。當事人通過合同事先特別約定僅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免除侵權責任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非系當事人故意、重大過失致對方傷亡的,原則上應當從當事人的約定。

(五)法律明確限制選擇權的。如果法律已經對請求權作了限制,當事人則無選擇權。

對於已經簽署了電子商務等合同的公民來説,若是發現合同另一方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同時也嚴重侵犯了自己的經濟權益,此時守約的一方是可以選擇讓對方承當違約責任的,也可以選擇讓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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