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後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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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後做什麼
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後如何維權

(一)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二)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並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

(三)行政裁決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四)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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