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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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或有關人員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但情節較簡單,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按照簡易程序實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客觀狀態應當場製作筆錄;


(三)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給予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四)當事人進行申辯和陳述的,執法人員應予以正確、全面的答覆,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經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填寫並簽名,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一式兩份,分別留存備案和交處罰單位或當事人;


(六)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本單位備案,以接受監督和檢查。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同時應在收繳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至本部門,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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