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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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2、核審: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核審完畢,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及其他權利。
4、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5、行政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作出並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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