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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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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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你如果想明白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首先你明白它們各自的含義。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一)違法事實比較複雜、情節比較嚴重,需要調查取證或可能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或相應級別的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單位作出: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分局、縣(市)區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查明事實,充分舉證,調查取證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


(五)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檢查權。

發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執法人員認為有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可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六)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應制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治安處罰的,應當填寫《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並向被處罰人宣佈,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有權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宣佈後,應依法送達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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