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業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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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農業行政處罰一般程序都是什麼?
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發現或舉報事實比較複雜或情節比較嚴重的農業行政違法行為,決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立案。受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主管領導批准立案。

(二)調查取證。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並依法制作《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抽樣取證憑證》、《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審查定案。執法調查人員在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應當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經審核後,處罰機關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四)處罰決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執法大隊留存,一份歸檔。

(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相對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相對人,並由相對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證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相對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的,可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也可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六)處罰的執行。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對其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者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結案歸檔。案件終結後,案件執法人員應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報領導審批結案,並將全部案件材料立卷交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歸檔。

農業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就是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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