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迴避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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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迴避其他工作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哪些
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刑法所説的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具體包括:
1、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2、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3、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4、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監獄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職責的人員;也包括在勞動教養場所中擔任監管勞教人員職責的人員。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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