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中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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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中的其他原因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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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可以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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