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與撫養權終止的原因、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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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離婚現象比比皆是,容易對未成年人造成身體和心裏上的不良影響,從而影響他們各方面的發育,而可能引發各種犯罪,為此,對於未成年人賦予關心,是及其重要的。然而,家長們離婚對於未成年人是無法避免的話,那麼只能做到對其提供更好的監護。因此,本文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與撫養權終止問題進行説明。

監護權與撫養權終止的原因、情形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二)未成年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三)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四)引導和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三、什麼是監護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是指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

四、監護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一)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監護人已經長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癒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

由上述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監護關係的終止的,將引起監護關係的絕對終止。

(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4、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監護職務。

由於上述監護人方面的原因出現後,將引起監護關係的相對終止,監護關係轉移,將另設監護人,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綜合以上説明,本文主要是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監護人有哪些職責、什麼是監護的終止、監護終止的情形有哪些這四個角度來説明了監護權與撫養權終止的問題。若是仍對這問題存在疑慮,對監護權與撫養權終止仍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有關人士或是求助於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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