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都是終止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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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都是終止合同的原因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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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以下法律事實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知,當我們的保險合同到期後,我們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進行保險合同的終止,二是如果我們突然想續期的話,可以憑藉着我們保險單的發票,還有一些相關的材料進行保險合同續期的辦理。這樣子我們就又可以享有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權利了,但是具體是否續期,我們還是要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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