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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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答辯狀
怎們劃分夫妻連帶債務答辯狀相對公平

處理這類糾紛一定要兼顧債權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和婦女兒童權益的維護兩個方面。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的考量,應區分規制不同的法律關係,分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予以解決。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係時,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債務人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係時,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但是,在該條“但書”規定的兩種情形外,可以考慮增加一種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擔償還責任。對於舉證證明責任問題,我重點強調一下,切忌僵化機械理解舉證證明責任,要注意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區分爭議點是配偶雙方內部關係還是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關係,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注意舉證責任的轉化。


夫妻配合債權的本色在於夫妻配合享受了舉債所帶來的好處,故對夫妻配合債權的認定應綜合斟酌舉債發生的光陰、舉債能否顛末夫妻滿意、舉債能否用於夫妻配合生涯等身分,以掩護債權人好處為側重點,統籌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好處為準則,公道、正當地認定夫妻配合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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