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撫養公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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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事實收養或撫養公證指南

事實撫養公證如何辦理

公證處在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中,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之間形成事實收養或撫養的時間,因為事實收養或撫養形成的時間不同,決定了適用的法律、政策不同。

(一)對於1992年3月31日前形成的事實收養關係,公證機構可以為其辦理事實收養公證。1992年4月1日後,至1999年3月31日前形成的事實收養關係,不符合原《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公證機構不得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但可以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進行公證。

(二)收養人(撫養人)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或事實撫養公證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收養人(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本》;

2、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配偶的死亡證明、未婚證明、未再婚證明等;

3、《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由村委會、居委會出具);

4、《收養人(撫養人)子女情況證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沒有規避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有人事檔案的,也應當提交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以證明收養人或撫養人不涉嫌拐賣兒童)

6、二名以上證人對收養事實(撫養事實)的書面證明及證人的身份證明(公證機構向證人制作核實筆錄);

7、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的出生證明或户口本、身份證;

8、收養人(撫養人)提供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的能力證明(如身體狀況、經濟來源等證明)和承諾依法履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被撫養人)義務的保證書;

9、能夠證明收養人(撫養人)與被收養人(撫養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證據(如被收養人的上學登記表等);

10、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什麼是事實撫養?

“事實撫養關係”應包括:

1、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係:繼父(母)對未滿18歲的繼子女共同生活並承擔撫養費;

2、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撫養關係: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女共同生活並承擔撫養費。

由以上信息,我麼可以看出,事實撫養關係形成的時間不同,適用的法律規範、政策規定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故而辦理公證所需要的材料也是不同的。但無論是在哪個時間節點辦理的公證,公證機關需要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保撫養關係的構成有助於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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