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更改姓名 - 滿足什麼條件會准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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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更改姓名,滿足什麼條件會准予更改
想要更改姓名,滿足什麼條件會准予更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准予變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的除外);
(2)學校或單位(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
(3)父母親單位或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18週歲以上除外);
(4)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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