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社保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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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社保入户
社保離職可以辦居住證?
  該項應根據當事人申請居住證的類型而定:  1、在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就業居住證的前提下,是需要出具本人的身份證、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證件及資料才能申請辦理的;  2、在當事人是連續就讀、穩定就業等前提下,申請居住證的,當事人在當地未繳納社保也是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的;  3、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等,事先諮詢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為)辦(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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