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由誰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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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由誰清償債務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由誰清償債務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的一般由名義借款人清償債務。除貸款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實際借款人的以外,應由名義借款人清償債務。名義借款人在還清債務後,可以根據其和實際借款人的約定,向實際借款人追責。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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