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實際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一、指示交付實際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怎麼辦?

指示交付實際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怎麼辦?

應當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很多糾紛是因為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導致的,這樣的糾紛是大量的存在,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的是貨幣,貨幣屬於特殊的動產,但交付方式是有多種多樣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交付分為多種:有現實交付,就是出借人直接將出借的款項交給借款人;有觀念交付,就是採用變通的交付方法來替代現實交付,包括簡單交付(借款人已佔有借款款項,無需再實際交付)、指示交付(根據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將借款款項交付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即實際收取)等。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大多是發生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產生的。

二、訴訟的相關情況

1、讓實際收款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所收到的款項系代借款人收取,出借人已經實際交付款項的事實,這樣可以列借款人為被告。

2、借款人否認收到過借款,且不承認與實際收款人存在法律關係,出借人也無證據證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等,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可列借款人為被告,並列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這種方案最大的好處第三人一般情況下會積極應訴,其不想承擔法律責任的,應當會向法庭陳述代替借款人收款的事實。

3、借款人否認收到過借款,但出借人有證據證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給實際收款人的或者是實際收款人是因履行職務等實際收到的款項,這種情形可直接以借款人為被告,此時無須再列明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4、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是受委託借款或代理實際收款人借款的,且實際借款人也收到了借款的,則應當以實際收款人為被告主張還款,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再列借款人為被告要求還款法院難以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指示交付時實際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從程序上進行認定,在人員不一致的情況下,其構成的相關情況也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操作程序來處理,涉嫌詐騙等犯罪行為的還需要對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