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 - 應當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案例: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二、張某收到借款94萬元後分別於2013年9月2日、9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94萬元轉給案外人王某。

四、張某、陳某英主張其為名義借款人,應當由實際借款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一審法院未支持其主張,判決名義借款人張某、陳某英共同承擔償還之責。

六、張某、陳某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駁回張某、陳某英的再審申請。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裁判要點歸納如下:

第二,張某,陳某英在一審、二審以及再審期間均未能證明其向陳某平披露實際借款人為王某,陳某平知曉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委託關係。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3. 關於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