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能享受工傷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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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建築業工傷保險能享受工傷保險糾紛
瀋陽市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因公受傷可以鑑定為工商的要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瀋陽市的工傷保險待遇最新出爐,2018年瀋陽市的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規定呢?瀋陽市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醫療津貼,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適用傷殘等級:一級至十級。


2.支付標準: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 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 7個月


3.特別説明: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該“本人工資”標準不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不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複查,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對變化後的傷殘等級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四十一條


二、傷殘津貼


1.適用傷殘等級:一級至六級。


2.支付標準: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3.特別説明: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該“本人工資”標準不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不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對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對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複查,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複查鑑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變化後的傷殘等級調整計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依法享受的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四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適用傷殘等級:五級至十級。


2.支付標準:


五級傷殘社平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社平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社平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社平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社平工資× 9個月


十級傷殘社平工資× 7個月


3.特別説明: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社平工資);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以及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九條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適用傷殘等級:五級至十級;


2.支付標準:


五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2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24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20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16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月平均工資× 8個月


3.特別説明:


“本人月平均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相比較,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該“本人月平均工資”標準,不受“不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00%,不低於當地社平工資60%”的限制,但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勞資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距離退休年齡不滿5年,屬於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發2個月、4個月、6個月、7個月。距退休年齡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1.適用範圍: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


2.支付標準: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發);


實踐中,計發停工留薪期工資時所依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否應包含加班費、獎金、津貼、各項補助等,瀋陽地區尚無明確統一的規定。


3.特別説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六、伙食補助費


1.適用範圍:


工傷職工本人在統籌地區進行住院治療、工傷康復和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期間,以及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


2.支付標準:


日伙食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日平均工資的10%計算,最高不超過上年度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付額的40%,最低不少於15元。


3.特別説明:


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應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七條


七、住院期間護理費


1.適用範圍:


工傷職工本人在統籌地區進行住院治療、工傷康復和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期間,以及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


2.支付標準:


日護理費,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或者參照當地僱傭護工的日平均勞動報酬確定。


3.特別説明:


工傷職工住院期間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用人單位如安排護理,則無需另行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


勞動者主張住院期間護理費的,應當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勞動者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生活護理的相關證明。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三條


八、生活護理費


1.適用範圍: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


2.支付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3.特別説明:


生活護理等級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依法享受的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九、外地就醫交通費


1.適用範圍:


工傷職工本人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報銷標準:


可以乘坐火車(硬座、硬卧)、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及客運汽車,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


3.特別説明: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


外地就醫交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過上述交通工具標準的,按照上述規定的同類交通工具標準報銷;乘坐飛機的,按照同路程火車標準報銷;機票費用低於火車費用的,按照機票實際費用保險。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七條


十、外地就醫宿費


1.適用範圍:


工傷職工本人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報銷標準:


按照住院前的實際天數報銷宿費,但最多不超過3天,每日不得超過180元。


3.特別説明: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


外地就醫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七條


十一、喪葬補助金


1.適用範圍:


職工因工死亡;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2.支付標準: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社平工資)。


3.特別説明:


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費補助金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費補助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在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類待遇中任選其一領取。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八條


十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1.適用範圍:


職工因工死亡;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2.支付標準:


配偶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他親屬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特別説明:


“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是指該職工工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該工資標準不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00%,不低於當地社平工資60%),職工工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其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本人平均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符合享受撫卹金條件的親屬,系需要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發起算時間,為職工死亡的次月;


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在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類待遇中任選其一領取;


依法享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第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適用範圍:


職工因工死亡;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2.支付標準:


職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特別説明: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注】以上標準,適用於2018年2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傷害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以及2018年2月1日後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職工。


法 律 依 據 匯 總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以上就是關於瀋陽市工傷保險所包含的全部的內容,瀋陽市的保險所包含的不住的待遇你僅僅是醫療費,甚至像是外地就醫住宿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等等項目都是包含在內的,工傷保險的待遇越來越人性化,隨着社會的發展還有保險業競爭行業的加強,板焊的種類將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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