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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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第六十一條
第三百六十一條

(一)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新刑法對賣淫者怎麼量刑呢?對於賣淫和嫖娼行為本身,不屬於刑法的調整範圍,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條例》對其處以10到15日的拘留並處罰款。但是對於強迫、組織賣淫等惡性行為,《刑法》作了嚴厲的禁止性規定,從源頭上杜絕賣淫。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律師365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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