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購房合同補充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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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買賣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其實不管採用哪種合同文本,一份買賣合同至少應該把以下幾個內容説清楚:  1、交易房屋基本狀況,具體包括房屋位置、面積、產權證號、產權人、共有權人等。  2、房屋產權狀況説明,要求賣方書面承諾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房屋,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以辦理權屬過户、税務登記、貸款等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並保證所售房屋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如有違反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房屋成交價格,應當明確該成交價格是否包括裝飾裝修、傢俱家電,公共維修基金款項。如果包括前兩項,應該用附件方式另行説明其具體狀況。  4、付款方式,要説明是通過資金監管賬户還是自行劃轉,是全款還是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貸款沒獲銀行批准或者貸款申請額度不夠的處理辦法是否明確,分批付款的次數和時間是否説清楚。作為賣方律師來説,這個條款最首要的問題是要考慮該付款方式是不是安全。一、購房補充協議怎麼寫?  購房者和開發商的信息是不對等的,因為購房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範本中需要包括的內容只是法律規定的大概範圍,具體每一項內容都需要購房者仔細斟酌。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約定不符合購房者利益的問題,可以與開發商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下面就一些具體內容做一些總結:  (一)違約責任要具體:  1、應對取得產權證的具體日期做出明確規定。註明如果在規定日期未能取得房產證應視為“房產證無法取得的開發商一方的單方面違約行為”。對於此項“開發商的單方面違約行為”業主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必須在15個工做日內(業主可自行商議)退還所有業主已交納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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