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殺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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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動殺人量刑
衝動殺人量刑的內容是什麼呢?謝謝解答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故意殺人的量刑有明確説明: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免以刑罰。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對此,法學家指導案例網中所收錄的最高人民法院所發佈的故意殺人罪典型案例對此有很直觀的解釋。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衞過當 上述即為衝動殺人量刑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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