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擔保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一、借款合同違約擔保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借款合同違約擔保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借款合同違約擔保的法律責任包括保證人的責任、抵押人的責任、出質人的責任。借款合同的擔保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雙方協商採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他方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證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保證人的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並且,只有當主債務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才能產生代為償還的義務。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或稱"先訴抗辯權"。但是《民法典》第687條第3款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況,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就不得行使檢索抗辯權。

三、抵押人的責任。

在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四、出質人的責任。

在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或者將質押權利兑現、轉讓,所得價款先受償。出質人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借款合同違約擔保涉及的責任人有三類,分別包括保證人的責任、抵押人的責任和出質人的責任。每一類型的責任人承擔不一樣的責任,對相對應的責任領域進行負責,明確自身的責任至關重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