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機關發現原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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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發現原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
 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能成為被告。對經過行政複議的行政案件,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在2014年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前,只能列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修正後,規定應作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為共同被告;當複議機關改變了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應列複議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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