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需要當事人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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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需要當事人開庭嗎?

一、合議庭需要當事人開庭嗎

需要參與庭審。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除因迴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二、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期限是多久

正常情況下,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合議庭開庭的時候是需要當事人參與的,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時間一般是三個月的時間,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在二審立案之後的三十天內做出終審的裁定,審理刑事案件,該案件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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