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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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具體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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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應該怎麼做?

行政複議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步驟如下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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