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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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情況説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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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要具備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是以自己行為實現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就不具有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當其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應當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法定代理人是基於法律確定的監護權而代理當事人的人,既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基於他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規定。因此,法定代理人應當主動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代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擔負法律上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由人民法院在監護人中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那麼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的行為應當視為當事人的行為,與當事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所為的訴訟行為,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進行。但是法定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他不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因此在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者死亡,沒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擔訴訟時,訴訟可以終止但不能終結。


法定代理人是在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如果在訴訟進行中,未成年的當事人達到了成年,被宣告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恢復了行為能力,法定代理權自行消滅。如果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是基於養父母、養子女的親屬關係代理訴訟,法定代理權隨收養關係的解除而解除。


法定代理人權限變更或者解除後,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精神病人不能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嗎?在我國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精神病人在法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是不能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他們如所需要參與民事訴訟,是必須要由他們的監護人作為代理人的身份,才可以參與訴訟的,這些大家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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