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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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條例
吉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訂立承包合同,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指令性計劃和政策;   (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三)符合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和決議;   (四)民主公開、協商一致、公平合理、誠實信用;   (五)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是承包合同的管理機關,對承包合同實行統一管理。由其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承包合同的簽訂,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負責承包合同的鑑證,調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糾紛,管理、審計承包合同款項的提取、使用及帳內核算,培訓承包合同的管理人員。 以上是吉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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