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偷盜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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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偷盜罪判幾年
未成年偷盜罪判幾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司法解釋,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3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這3種情形是: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該司法解釋也對“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 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 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 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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