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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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段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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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犯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種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但是,這八種犯罪是指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例如14到16週歲不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在綁架行為中造成被綁架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則分別根據情況給予故意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罪進行刑事處罰,而非不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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