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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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

在繼承中,我們有時候會遇到放棄繼承的情況,但是對於放棄繼承會有相應的放棄繼承聲明,那麼在進行公證之後可以進行反悔嗎?這對於大家有相關的瞭解,才能知道具體的規定,對於這個問題。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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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到你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書面聲明”,不用返回原籍。具體要求如下: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放棄房產繼承同樣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公證,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需要公證,就有明示的放棄的文件,比如聲明等。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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