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託辯護風險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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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託辯護風險告知書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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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案件風險告知書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則不予審理,也會導致放棄權利的風險。



    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提起上訴,若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將承擔訴訟請求或甲請不被又持的後果。



    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申請執行人不能提毛‘被執行人的財產證據的,會導致執行不能的風險。



    4、超時提供證據的風險。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該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能被認定的風險,甚至敗訴後果。



    5、申請評估、鑑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鑑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鑑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6、不按時出席開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甚至舉證不能的後果。



    7、一方下落不明的訴訟風險。一方下落不明,因需公告送達而導致審理時間過長,不能儘快結案的風險,並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8、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一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而保全費不退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執行而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



    9、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欠款的,會導致債權不能全部實現或對剩餘欠款的執行被裁定中止執行,造成執行拖延的風險。



    10、不按時申請執行的風險。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按規定期限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會導致法院不予執行的後果。



    11、不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當事人應根據案情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如不及時申請會導致涉案標的物流失或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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