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被抓怎麼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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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被抓怎麼委託辯護人

一、刑事犯罪被抓怎麼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抓,也即犯罪嫌疑人在押,此時其若想委託辯護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應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拒絕辯護

刑事訴訟中有兩種拒絕辯護: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從根本上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於辯護權的主體。所以,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45條,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中的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律師拒絕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法第29條規定: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接受委託以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因此,律師拒絕辯護具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拒絕辯護才能成立。這一點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不同的。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人民團體或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嫌疑人的監護人或親友等作為自己的辯護人。應該注意的是,正在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不能擔任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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