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麼人有權委託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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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控訴的對稱。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進行的申辯活動。是一種基本的訴訟職能。那麼關於委託辯護的資格是什麼?

刑事案件什麼人有權委託辯護?

一、刑事案件什麼人有權委託辯護?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

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什麼時候可以委託辯護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委託辯護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其進行委託辯護的目的在於對本方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通過對法律適用的解釋和相關犯罪事實證據的説明,結合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相關賠償情況,爭取達到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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