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變更的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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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變更的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呢?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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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書怎麼寫?

您好,針對您的子女撫養權變更的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呢?問題解答如下:

子女的撫養權在存在法定的撫養權變更事由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書需要寫明雙方的個人情況,具體的個人信息,寫明雙方自願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還應寫明變更撫養權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應約定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對子女探望的權利,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協助對方探望的義務。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律師建議,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書進行公證,以增進其效力。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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