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刑訊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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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訊逼供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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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訊逼供罪有什麼處理對策?

根據我國國情,試論刑訊逼供罪,我們可以根據證據受人的主觀因素影響的程度,把證據大致分為客觀性證據和主觀性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七種證據中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這類證據主觀性較強。這兩類證據中,主觀性證據不權受到提供才本人意志的影響,甚至受到他人意志的影響。我們很難斷定其是否真實和完整。因此,在採信時必須慎之又慎。應該在採信時充分接受控辨雙方質證,才可以判斷主觀性證據是否真實完整。該庭外的取證應當僅限於客觀性證據和主觀證證據線索的收集。這些客觀性證據,在開庭時與法庭上收集到的主觀性證據再進行相互印證,然後,才能確定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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