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和假釋的不同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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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和假釋的不同點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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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和假釋的不同點有哪些

(1)減刑,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2)假釋,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經人民法院裁定有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
(3)兩者的區別:
第一、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減刑適用於除死刑外的其他4種主刑,不包括死緩;假釋適用於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二、適用的實質條件不同:減刑是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假釋是確有悔改表現且適用假釋不致再危害社會。
第三、適用的限制條件不同: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於原刑期二分之一,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於十三年;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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