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的減刑和假釋哪個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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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犯的減刑和假釋哪個法院作出

一、對罪犯的減刑和假釋哪個法院作出?

對罪犯的減刑和假釋應該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對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如下:

(一)對犯罪分子的減刑和假釋,都是由執行機關行使減刑或假釋建議權,而由人民法院行使減刑或假釋決定權,一般情況下,假釋的裁定法院應該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減刑與假釋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裏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其實在刑事案件中,減刑跟假釋是兩回事,對罪犯的減刑不等於一定會假釋,假釋的話等於把罪犯提前釋放了,所以假釋是一定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的,但對於符合條件的罪犯,在作出減刑決定的同時,也可以裁定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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