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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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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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您好,關於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參考以下,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與債務的金額相當,即債權人只能留置與自己的債權額相當的部分,其餘部分應當交付債務人。

債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後,即不可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的,債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留置權的效力及於留置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留置物交付於債權人佔有的,留置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請求償還費用。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留置財產。

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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