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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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請求償還費用。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返還留置物。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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