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法律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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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法律義務是什麼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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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具有物權性

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在中國,儘管民法通則將留置權規定在“債權”一節中,但通説認為留置權具有物權性,是一種擔保物權。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2、不可分性

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的共性。留置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當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謂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權的效力就債權的全部及於留置物的全部。

3、從屬性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係: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

通過上文小編的講解,想必大家對留置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這個問題已經心中有數了。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依法行使留置權,對債務人的動產進行處理。當然,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要遵守一定規則,不能破壞債務人的動產等,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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