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轉繼承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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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轉繼承法條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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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繼承法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在寫遺囑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法律規定進行,要合法的立遺囑,不然不遵守法律條例的遺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將不被承認,如果生活中遺囑分割了他人財產應該按照繼承法來重新立遺囑,否則本遺囑中的部分條例將不會具備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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