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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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前科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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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但不夠成累犯,再犯罪會加重刑法嗎?

  不具有刑法規定加重處罰情形的,不會加重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且刑罰執行完畢已經過去九年,不構成累犯,不會從重處罰。如果刑罰執行完畢未超過5年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相關規定: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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