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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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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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有哪些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麼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

不管是在合同開始履行之前還是正在履行的過程中,其實都是可能出現一方或雙方違約的情況。若一方的違約是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那麼可以免責,另一方不能要求違約的一方作出損害賠償。當然,這樣的情況下要是因為違約的一方沒有及時告知對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從而造成了損失的話,此時就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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