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質押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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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質押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該怎麼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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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規定



  (一)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合同法》在規定在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是指債務人可以其對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受讓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法定的抗辯事由,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用以主張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免責事由,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辯事由。

(2)合同訂立後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銷合同、原債權人的違約行為、原債權人的不當履行、原債權人對債務人免責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抗辯。

(3)只要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人有到期債權,此時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消。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二是債務人的債權和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債務人也可以向讓與人行使抵銷權。


  (二)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

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後,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係,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

在合同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不易將合同債權的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從法律和理論上搞清楚,容易將二者混淆,甚至個別人或者組織惡意以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代為履行債務説成是債權的轉讓,從而逃避自己的債務。當然,如果將對瀕臨破產企業的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後,債權轉讓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債權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以上就是對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履行該怎麼辦這個問題的解答了。總的來説,當您的債務人確認不履行義務時,您可以先進行催告,當對方仍然拒絕履行債務時,您就可以提起訴訟了。小編認為,由於轉讓的債權涉及三方關係和擔保等內容,權利義務關係十分複雜。所以,若是您不知道如何辦理,聘請律師全程代您辦理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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