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早產兒犯罪嗎 - 遺棄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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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早產兒犯罪嗎?遺棄罪是什麼?

早產兒,是一個家庭的悲哀,當一個家庭出現早產兒,那麼一定會讓父母以及其他親人難過,早產兒原本就十分可憐,因為它們的身體很有可能在他的發育過程中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甚至對自身體質也會有影響。但是,這些都不能成為他的父母遺棄他的理由,一些家長在發現孩子是早產兒時,會產生遺棄早產兒的念頭,那麼遺棄早產兒犯罪嗎?讓我們瞭解一下。

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兒童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

3、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綜上我們可以知道,遺棄兒童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下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及環境,方能準確進行刑法評價。

(一)犯罪主體。

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

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

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

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形形色色的犯罪構成要件,歸納起來無非就是這四個方面的要件。

從上面的法律知識可以看見,遺棄早產兒的確是犯罪的,而且情節嚴重的話,構成多種犯罪,比如遺棄罪,一定情況下還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遺棄早產兒也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採用一些比較輕的行為,可能算作是拒絕扶養,不構成犯罪。所以,下次有人問你遺棄早產兒犯罪嗎?你可以告訴他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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