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超生 - 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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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超生 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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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再婚又懷孕了,夫妻一方超生 撫養費怎麼算的呢?

  違法國家和當地計生政策生育子女的,當事人需要接受相應行政處罰,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名義罰款。  具體社會撫養費徵收額度是有當事人本地計生政策決定,各地規定不一樣。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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