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常年外出務工有義務承擔另一方的撫養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夫妻一方常年外出務工有義務承擔另一方的撫養費嗎?

一、 夫妻一方常年外出務工有義務承擔另一方的撫養費嗎?

有義務承擔撫養費,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夫妻扶養的認定

1、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也就是説,丈夫有扶養其妻子的義務,妻子也有扶養其丈夫的義務;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領對方扶養的權利。

2、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繫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如將其中的某項財產或收入,確定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入歸各自所有,但這並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負擔各自的生活費用而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如當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仍有義務盡力照顧,並提供有關治療費用。

3、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係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

4、夫妻扶養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學履行。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之間一方長期在外務工的,是需要按照上述扶養的義務來支付撫養費的,因為夫妻之間的相關義務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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