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坐火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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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坐火車可以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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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可以乘坐火車嗎

一、緩刑的概念以及適用對象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適用對象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間是否可以外出坐火車

可以肯定的是緩刑考驗期間是可以外出坐火車的,但是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而言有關緩刑考驗期間工作生活問題的規定主要為(1)緩刑期間接受社區矯正。必須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應當在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

(2)緩刑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有正當理由,經過審批的,可以外出。但是有時間限制,不可能長期。

(3)因故居所變更的,可以申請居住地變更,變更監管地點。

(4)相關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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