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犯罪 - 可以延長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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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再犯罪 可以延長緩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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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再犯罪的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謂緩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罪危險以及對居住社區的影響,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執行的制度。

緩刑有一定的考驗期,《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遵守我國《刑法》第75條的四項規定。同時,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現判決之前有漏罪,或者重新犯罪,那麼,在考驗期滿時就可以認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現在問題的是,如果緩刑期間再犯罪怎麼辦?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緩刑期間再犯罪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並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依照69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

因此,緩刑期間再犯罪,將會面臨着撤銷緩刑,並數罪併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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