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取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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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取證難
調查取證難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一般都不配合,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前來調查時拒不開門或送達工傷調查通知書時拒收,有的甚至採取語言或暴力相威脅,有的是老闆逃走或者單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有時則會出現用人單位和職工聯合造假材料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的用人單位在快到1個月的申請期限時才來申請工傷認定,第一現場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關證人也無從問詢,為查清事實真相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是用人單位為職工申請工傷,那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使在對證人調查時查出申報的為虛假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往往也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法查清職工在何處受傷為由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敗訴。雖然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已規定符合條例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但是此條僅規定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情形,且並沒有的具體的操作細則,往往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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